系統建置
國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由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達 20 年,相當於對設置者的長期補助,因此並未額外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相關補助。
目前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則自主編列預算、提供設備補助,歡迎持續關注「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最新消息」>「地方資訊」:點選此連結進入網頁,謝謝!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 51,300 至 71,000 元,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所選用材料、安裝工法、施工難易度,以及是否需要額外服務等而有所差異。
太陽能板由支架系統固定,所有結構均經過結構技師簽證,授應力強度保證可承受颱風等級的強度。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在陰天也會產生少許電能。只是因為陰天的日射量遠較晴天低,電量可能不及晴天時的一半,甚至可能更低。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發電設備主要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由於模組輸出為直流電,並不會衍生高頻幅射問題。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除了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 EN 61000-6-2 與 EN 61000-6-3),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的環境建議值,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大多數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保固期都長達20年,而且依據目前的技術水準,原則上20年之後都能保有超過 80% 的發電效能。直流電轉交流電的變流器產品的保固期,則為5年左右。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太陽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隔 1、2 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 1/2 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當民眾與系統廠商簽訂合約後,申設程序可分為工程施工及行政作業等二部分。
行政作業一般包含下列流程:
(1)併聯審查(台電公司):確認併聯可行性與併聯點,以利後續施工參考。
(2)同意備案(能源局):確認並統計國內整體設置容量及地點等資訊。
(3)簽訂購售電契約(台電公司):確保設置者之購電權利。
(4)施工作業(設置單位):設置單位自行辦理施工作業或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5)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系統開始供電及計價。
(6)設備登記(能源局):完成發電系統之行政作業。
以設置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當完成系統設計與材料準備後,系統安裝工程約需 2 週,而行政作業時間約需 2~3 個月,視廠商配合程度及個案狀況而定。
提醒: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場址應具備合法使用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近期電費繳費單等。欲瞭解相關規定,可洽下列相關單位網站:
*經濟部能源局:http://www.moeaboe.gov.tw/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http://www.revo.org.tw
*台灣電力公司:http://www.taipower.com.tw
屋頂的設置條件與選用模組的轉換效率等,都可能會影響可裝設容量。一般而言,如果屋頂是平的,裝設 1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約需 10 平方公尺(約 3 坪)的設置面積;如果屋頂是斜的,則約需 7 至 8 平方公尺。如果設置面積相同,使用轉換效率較高的模組,可裝設容量也會比較多。此外,屋頂周圍如有女兒牆、水塔、樹木或鄰近建築等潛在遮蔭,也可能會降低發電量,影響可裝設容量的評估。
環境保護
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好處不少,除了具有遮陽效果,能幫助頂樓降溫約 2 到 3 度,若挑高 3 公尺設置,還能增加屋頂的可利用空間。更吸引人的是,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不僅可以供設置者自行使用,剩餘的電能還可以賣回給台電公司,創造額外的經濟收入。
國內為解決大量設置太陽光電,未來將衍生的大量汰役/廢棄模組回收問題,目前規劃參考國際「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環保趨勢,環保署與經濟部持續協助業者完善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機制。
環保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wcds.epa.gov.tw/W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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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政府於規劃設置太陽光電時,將充分考量對生態、景觀、文化之影響,相關開發皆依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辦理。
並且優先推動非生態敏感地區,以鹽業用地(非國家重要濕地)、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地區、水域空間(浮動式,複合利用有限土地)、已封閉掩埋場及部會閒置土地推動設置,降低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為提供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及管理機關有關景觀設計之依循規範,內政部於106年3月9日發布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應做視覺景觀分析,並提供維護整體風貌及視野品質之辦理原則,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並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
埤塘光電開發規模與強度較低:依既有埤塘地貌設置,面積較小且場域分散,設置期間仍具蓄水功能,保有周邊生物休憩空間。
採用浮力型太陽光電設置,降低環境影響:依據農委會於107年1月18日公告「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後續設置太陽光電係以浮力型為原則,避免基樁工法及抽水所導致之環境影響。
埤塘光電可回復原狀:太陽光電設置期間結束後可拆除相關基礎設施,將埤塘回復原狀,並非永久性開發行為。
目前國內設置的絕大多數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
另外,太陽光電板扣除鋁框外,僅含有極低比例的金屬(小於1%),實際應用時已被封裝於玻璃板內,須浸於強酸下,才有可能使低比例的金屬溶出,一般如置放於自然環境下受日曬雨淋,並不會污染環境。
另有關廢棄太陽光電模組的汙染問題,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而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銷售,因此無需過度擔心毒性問題。此外,參考2014年日本「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回收和適當處理」研究報告,曾針對不同型態的太陽光電商規模組,模擬掩埋時模組的破碎程度、地下水質狀況及酸鹼度等情境,進行重金屬溶出實驗。結果顯示各項重金屬析出物如鉛、鎘、砷、硒、汞等金屬及六價鉻化合物,濃度均遠低於國內環保署規定之濃度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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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流程
依據105 年 09 月 10 日修正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6 條規定,合於資格者應檢附: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三、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變更設計未涉及土地地號分割、合併變更者,得免檢附)
(3)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得免檢附)
2、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3、建築線指定文件(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者除外)
4、地基調查報告: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格式撰寫
5、其他有關文件:
(1)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2)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3)依其他法今規定,或經縣、市政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依據 105 年6月22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建築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建議欲申請者直接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
電力收購
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8萬元者,須以獨資或成立公司方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每月平均銷售額不足8萬元,依據 99 年 12 月 10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解釋,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由電業(台電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自然人,並由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契約收購年限到期後,大致有2種選擇:
1、繼續與台電公司簽約售電,但收購期間改為5年一約,費率則以台電公司當年度公告的迴避成本為準。
2、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加裝儲電設備,自己發電自己用。
為推廣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政府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長達20年,也就是台電公司在簽約後的20年內都會依照簽約當時所適用的費率收購電能,設置者不用擔心政府的躉購費率逐年下降、收益會跟著減少。
至於多久可以回收成本呢?以年平均發電量 1,250 度/瓩的嘉義地區為例,若設置 5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年約可產電 6,250 度,每 1瓩的平均設置費用為 71,000元,5瓩的設置費用即約為 355,000 元。依據 106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採用高效能模組之屋頂型)6.4695元/度來計算,約9年左右即可回收。如果投入的設置成本更低,回收年限將更短。
設置者所適用的費率是以「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準。儘管施工期間會因為設置地點、設置容量、氣候狀況以及廠商配合程度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同,但以設置容量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發電設備設計與備料完成後,申設程序通常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原則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率改變的情形。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輸出給台電公司的電能,是以交流電為準。在與台電公司併聯的計量責任點上將會安置一個標準電表,發電量將以這個電表的紀錄值為準。案件申請流程完成後,台電公司會定期抄表,並與設置者定期結算購售電金額。上述期間則依據購售電契約規定,原則上,設置容量在100 瓩以上者採每月抄表計費1次,未滿100 瓩則採 2個月抄表計費1次。之後就會寄出通知單及其他需蓋章的相關文件(以各營業區處規定為準),將文件蓋章後寄回,台電公司就會將通知單上的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中。
依據98年7月8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除非當地饋線不足或有相當障礙、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併聯,否則如果發電設備一切符合設置相關規定,台電公司身為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是有義務予以併聯並簽約躉購的。
依據 104 年 7 月 3 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
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宜由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認定。倘台電公司各區處與申請人認知有所差距,應於併聯審查意見書上註明相關之範圍、地號、鄰近已設置(或已申請)者姓名、裝設容量、型式等資訊,供能源局認定。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2、系統衝擊分析報告(無需系統衝擊分析者免)。
3、不及500瓩初步/細步協商發電系統工程圖說。
4、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5、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6、設置場所或地點之地籍位配圖。
7、併聯躉售登記單。
另外,依據 104 年 5 月 27 日業字第 1040006852 號函,基於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時,將另查驗該設備之雜項使用執照(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請領雜項執照證明文件)及設置場址之建築物、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本公司受理併聯審查時,無需查驗前述文件。唯太陽光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者,仍應於申報竣工前仍核對使用執照正本,俾憑辦理併聯運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