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8 自由時報 巫其倫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若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的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也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可適用「土地稅法」規定課徵田賦,免課徵地價稅,因田賦目前停徵,等於是免稅優惠,新規定即日起生效。
財政部指出,依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為田賦課徵範圍,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有效提升農業用地依法申請核准設置綠能設施的效益,賦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多元化再利用,因此,配合綠能政策推動,核釋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的農業用地,仍准適用課徵田賦規定,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將綠能設施納入規範。
也就是說,自生效日起,不論是在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只要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的狀態,依規定可適用課徵田賦,免課徵地價稅。
另外,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的綠能設施,或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者,若為經濟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若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定,仍屬農業設施性質,也一併放寬課徵田賦。
不過,財政部提醒,若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導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是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的綠能設施,卻改作其他用途,還是要依規定改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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